成都市2021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等筹资工作的通知
时间:2020-10-09
一、政策依据
(一)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2021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筹资标准需在2020年基础之上增加,主要有两个方面原因。
一是国家对个人缴费标准的刚性要求。国家医疗保障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20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医保发〔2020〕24号)中明确要求,城乡居民医保人均财政补助标准新增30元,达到每人每年不低于550元;个人缴费同步新增30元,达到每人每年280元。为落实财政部稳步提高个人缴费筹资占比的要求,有必要同步上调个人筹资标准。
二是制度可持续运行的内在逻辑。城乡居民医疗卫生费用基金支出逐年增加,适当提高2021年个人筹资标准,方能实现“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运行目标。
(二)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
根据《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及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有关政策通知》(成办函〔2019〕79号)的有关内容,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建立了稳定的筹资机制,资金收入随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同步提高。受益于医疗保障治理水平的不断提升,资金支出快速增长的趋势得到有效遏制。
在2021年城乡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标准上调和城乡居民长期照护保险开始征收的情况下,适当降低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征收比例,可以提升结余资金使用效率,有利于适当降低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的缴费负担,稳定整体缴费水平,促进参保扩面。
(三)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
随着国家药品谈判工作启动,目前我市的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资金结余较大,按照“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 2021年在不单独缴费的情况下,资金可以稳定运行,因此2021年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不再单独征收。
(四)长期照护保险
根据《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长期照护保险制度试点的实施意见》(成府发〔2020〕16号)相关规定,我市2021年城乡居民长期照护保险缴费标准确定为25元/年·人。征收标准的确定依据以及资金运行测算情况已通过市常委会审议。
二、缴费标准
(一)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1.成年参保者个人缴费标准
(1)低档缴费标准。我市2020年个人低档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220元,按可以达到国家标准的最低增幅征收,将我市2021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低档缴费标准确定为280元。
(2)高档缴费标准。我市2020年高档个人缴费标准为440元,为进一步减小我市低高档缴费标准级距式差别,顺利过渡至“两档合并”征收奠定基础,结合基金运行测算情况,将我市2021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高档缴费标准确定为460元。
2.学生儿童参保个人缴费标准
为促进政策稳定连续,进一步减家庭的缴费负担,学生儿童(含大学生)按照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低档缴费标准征收,每人每年280元。[其中,大学生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类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包括民办高校)、科研院所中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在册全日制本科、专科生(含高校中的中专生)和全日制研究生,下同。]
(二)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
为适当减轻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的征收比例,提升资金使用效率,减轻缴费负担,稳定整体缴费水平,进一步促进参保扩面,统一将2021年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的缴费费率调整为0.6%。
1.按年缴费参保人员的个人缴费标准
以省统计局公布的2019 年全省全部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69267元的80%为缴费基数,缴费费率为0.6%,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330元。
2.按月缴费参保人员的个人缴费标准
指以统账结合方式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按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的0.6%缴纳。
3.学生儿童缴费标准
调整学生儿童(含大学生)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中划入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的比例为5%,不另行缴费。
(三)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
我市2021年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不另行征收。
(四)长期照护保险
我市2021年城乡居民长期照护保险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25元,随基本医疗保险费一并缴纳,保障范围为城乡成年居民。
(五)成都与其他城市筹资水平对比(以高档缴费数据为依据)
对比2020年全国副省级城市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标准,成都市个人筹资水平和财政补贴均属于中等,筹资负担水平中等靠后。
三、筹资期间
(一)集中筹资期内参保
按照《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及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成办函〔2019〕79号)相关规定,2021年成都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集中筹资期为2020年9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
(二)集中筹资期外参保
符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条件的人员可在集中筹资期外参保,按个人筹资标准全额缴费。集中筹资期外参保的,自参保缴费之日起90天后(不含第90天),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新生婴儿在出生之日起180天内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医疗保险待遇从出生之日享受到出生当年12月31日。
四、政府资助对象参保工作
由相关资助部门负责拟资助对象的参保登记和缴费申报工作。为充分保证政府资助对象医疗保障权益,在集中筹资期外参保登记和申报缴费的,允许其医疗保障待遇从参保登记之日起开始享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