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院是经成都市医疗保障事务中心审批同意纳入成都市门诊特殊疾病认定机构,认定病种为“原发性高血压、糖尿病(I型糖尿病、II型糖尿病、其他类型糖尿病)、心脏病(风心病、高心病、冠心病、肺心病)、脑血管意外后遗症。”
门诊特殊疾病是指病情相对稳定,需要长期在门诊治疗并纳入我市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的慢性或重症疾病。
1、哪些人可以报销门诊特殊疾病?
参加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并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人员所患门特疾病病种范围内的疾病,均可申请办理门特疾病,享受规定的门特疾病待遇。
2、我院可认定、办理的门特疾病有哪些病种?
第二类病种:1、原发性高血压;2、糖尿病;3、心脏病(风心病、高心病、冠心病、肺心病);4、脑血管意外后遗症。
3、住院期间可以申请门特疾病认定和办理吗?
不可以。
4、门特疾病每次治疗期限长是多长?
治疗期限为3个月,期满结算后需继续治疗,须重新办理就医申请。
5、门特疾病期间可以住院吗?
可以住院,但产生的治疗、检查、药品等门特疾病治疗费用不得与住院费用重复。如以同一病种办理住院后,门特疾病的费用需要自费到社保局进行手工报销。
6、门特疾病起付标准(门槛费)是多少?
城镇职工的起付标准为:
(一)一级医院200元,二级医院400元,三级医院800元,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含定点乡镇卫生院)160元;
(二)第一类病种和年满100周岁以上的参保人员不计起付标准;
(三)一个自然年度内,第二、三类病种计算两次起付标准月不逐次降低,第四类病种计算一次起付标准。
城乡居民的起付标准为:
(一)一级医院100元,二级医院200元,三级医院500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含乡镇卫生院)100元;
(二)第一类病种不计起付标准;
(三)一个自然年度内,第二、三类病种计算两次起付标准且不逐次降低,第四类病种计算一次起付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