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参保人有效身份证(或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社保卡原件和复印件、近期正面免冠照片;
2、有效的病情诊断证明、相关医学检查检验报告、入出院记录等完整病历材料的原件或复印件;
3、其他相关材料。
二、办理流程
1、评估申请
符合条件的参保人员(或代理人)可在居住地所在区(市)县医保经办机构或通过“四川医保”手机APP申请失能等级评估。
2、受理审核
参保人员提交失能等级评估申请后,由区(市)县医保经办机构工作人员对失能等级评估资料进行初审。初审过程中,区(市)县医保经办机构将通过实地走访等方式,对失能人员开展前置调查,了解失能人员实际状况,杜绝假失能人员进入评估环节。
3、现场评估
经审核通过后,区(市)县医保经办机构将组织专业评估人员上门采集评估信息。
4、结论公示
评估信息上传信息系统后,由失能等级评估信息系统自动生成评估结果,对达到评估结论为重度失能三级、二级、一级,以及中度失能三级、二级、一级的参保人员(学生儿童(含大学生)为重度失能和中度失能),由区(市)县医保经办机构在失能人员居住地进行评估结果公示,并负责在公示期结束后将评估结论送达参保人员。
注:对评估结论有异议的,可向居住地所在区(市)县医保经办机构申请复评。
①对评估结论有异议的,异议人应在公示期内向公示的区(市)县医保经办机构实名反映。区(市)县医保经办机构经审核确认后受理,在公示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组织复评,参保人应当按照要求配合做好复评工作。
②参保人员(或代理人)对评估结论有异议的,可在评估结论送达5个工作日内向居住地所在区(市)县医保经办机构提出复评申请。区(市)县医保经办机构应当在受理复评申请5个工作日内组织复评。
复评结论为最终结论,不再进行公示。
5、确认服务计划
选择居家护理的参保人员,其指定的居家护理服务人员可自愿选择参加规范化培训,由居住地所在区(市)县医保经办机构协助参保人员(或代理人)确认规范化培训、专业护理服务和辅助器具服务计划。
6、到龄评估对象及评估标准
4岁以下的长护险待遇享受人员,年满4周岁时应适用《成都市长期护理保险未成年人失能综合评估规范》重新进行失能等级评估。4—17岁的长护险待遇享受人员,年满18周岁时应适用《长期护理失能等级评估标准(试行)》重新进行失能等级评估。
7、持续评估对象及评估流程
待遇享受人员最近一次评估结论满24个月后30日内,区(市)县医保部门应按规定组织实施持续评估,持续评估流程和规则参照初次评估有关要求。